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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5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5號

上訴人
郭榮宗
被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