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海湖
- 即被告
- 傅建福
- 即被告
- 傅東洪
- 即被告
- 傅東隆
- 即被告
- 傅東萬
- 即被告
- 傅東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丹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曾世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添
廖本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就上訴人傅海湖、傅建福、傅東洪、傅東隆、傅東萬、傅東興等6 人提起上訴部分,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渠等行使優先承買權,所應給付之優先承買價金為依據,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748 元。另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起上訴部分,原審判決係判命其應核發標售證明予被上訴人,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述第二審裁判費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