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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訴人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上訴人
陳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萬4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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