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 原告
- 陳文將
- 被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邦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