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黃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華、張榮發、張瀛方、張榮興、張美卿、張菊香、張美慧、張翊庭、戴節容、楊張菊英等10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53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