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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上訴人
黃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華、張榮發、張瀛方、張榮興、張美卿、張菊香、張美慧、張翊庭、戴節容、楊張菊英等10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53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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