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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訴人
被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代理人
張本立律師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已於同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700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詳該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毋得延滯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