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履冰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順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蒼明
- 即被告
- 劉燕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06,357元(計算式:842.7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400+徵收補償款20,469,859元=26,706,35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0,5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