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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請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臺灣中小企│臺灣銀行  │88年3月19日 │ 35,000 元  │ 0000000  │
│業銀行八德│桃園分行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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