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9號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更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臺灣中小企│臺灣銀行 │88年3月19日 │ 35,000 元 │ 0000000 │ │業銀行八德│桃園分行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