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17號

聲請人
楊凱仁
相對人
趙呈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8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598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7,136元、證人日旅費50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5,704元,共計343,340元。依第二審判決意旨,應由聲請人負擔1%即3,433元(計算式:343340×1%,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擔339,907元(計算式:343340-3433)。另聲請人尚有支出第三審律師酬金費用30,000元(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裁定核定在案),依第三審裁定意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9,907元(計算式:339907+30000),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1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