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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

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

聲請人
施正宏
相對人
鄭茂堂

      鄭美秀

      鄭麗華

      許鄭華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富榮(即鄭富元,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富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富榮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鄭富榮之繼承人,鄭富榮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死亡,相對人為鄭富榮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票裁定、鈞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8444 號裁定、戶籍謄本、鈞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裁定、103 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鄭富榮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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