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施正宏
- 相對人
- 鄭茂堂
鄭美秀
鄭麗華
許鄭華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富榮(即鄭富元,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富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富榮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鄭富榮之繼承人,鄭富榮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死亡,相對人為鄭富榮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票裁定、鈞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8444 號裁定、戶籍謄本、鈞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裁定、103 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鄭富榮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