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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請人
溫富淞
相對人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請求相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但董事會無人收件,相對人已遷離登記之營業處所(現場已移成平地),且無法連繫董事會及監察人,為恐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董事會亦因解散而不存在,是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來行使不存在之董事會及董事長顯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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