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餘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祥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4,080 元(本件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期間以十年計算,本件自104 年8 月22日起每月租金調高為2 萬4,034 元,扣除原每月租金8,000 元,10年間之差額總數為192 萬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