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餘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祥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4,080 元(本件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期間以十年計算,本件自104 年8 月22日起每月租金調高為2 萬4,034 元,扣除原每月租金8,000 元,10年間之差額總數為192 萬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