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簡美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蕭桂妹
張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3 號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財產權訴訟而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