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張廷水
- 被上訴人
-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按本件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雖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本院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然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既於上訴人並無不利,且係由上訴人親自簽收,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