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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添壽
即被告
林憲章
即被告
林淑美
即被告
吳杏雪
即被告
林玉蘭
即被告
吳囿增
即被告
林東泮
即被告
盧林杏心
即被告
林家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1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下列數額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林添壽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1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27㎡〉×3,100 元)+(98㎡×3,100 元)+(107 ㎡×7,700 元)=1,450,1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二、本件上訴人林憲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3,6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6 ㎡×3,100 元=48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

三、本件上訴人林淑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96,3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 ㎡×3,100 元)+(〈4 ㎡+111 ㎡〉×7,700 元)+(1 ㎡×3,100 元)+(62㎡×3,100 元)=1,09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四、本件上訴人吳杏雪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90,6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7,700 元)+(111 ㎡×3,100 元)=69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五、本件上訴人林玉蘭、吳囿增、林東泮、吳杏雪、盧林杏心、林家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3,9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7,700 元)+(145 ㎡×3,100 元)=1,003,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

六、至於上訴人對於命渠等給付不當得利部分雖亦有提起上訴,因係以拆屋還地訴訟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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