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告
葉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法定代理人
李阿育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原告名稱),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