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欽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淑達
- 即被告
-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計算式:500 萬元+700萬元+360 萬元=1,56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