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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告
黃俊才
被告
綦尤娘(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綦由鳳(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綦尤娘、綦由鳳為被告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綦李素琴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綦尤娘、綦由鳳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