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原告
- 黃俊才
- 被告
- 綦尤娘(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綦由鳳(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綦尤娘、綦由鳳為被告綦李素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綦李素琴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綦尤娘、綦由鳳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