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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偉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被上訴人
徐秀蘭

      黃芷佑

      黃毓韻

      黃瑋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9313元(76萬6155元+186萬3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