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立誠物流企業社即謝文瑞
- 被上訴人
- 陳安民
楊建興
王高進
施金勝
盧天送
朱麗英
黃禹銘
林佶達
陳有良
何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 ││姓名│(上訴人敗訴部分)││├────┼─────────┼──────────┤│陳安民 │9萬1740元 │1500元│├────┼─────────┼──────────┤│楊建興 │8萬6057元 │1500元│├────┼─────────┼──────────┤│王高進 │26萬5340元│4305元│├────┼─────────┼──────────┤│施金勝 │6萬1030元 │1500元│├────┼─────────┼──────────┤│盧天送 │7萬7980元 │1500元│├────┼─────────┼──────────┤│朱麗英 │10萬3827元│1665元│├────┼─────────┼──────────┤│黃禹銘 │4萬7200元 │1500元│├────┼─────────┼──────────┤│林佶達 │4萬4131元 │1500元│├────┼─────────┼──────────┤│陳有良 │3萬3800元 │1500元│├────┼─────────┼──────────┤│何啟鈞 │3萬6258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