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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立誠物流企業社即謝文瑞
被上訴人
陳安民

      楊建興

      王高進

      施金勝

      盧天送

      朱麗英

      黃禹銘

      林佶達

      陳有良

      何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

┌────┬─────────┬──────────┐│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 ││姓名│(上訴人敗訴部分)││├────┼─────────┼──────────┤│陳安民 │9萬1740元 │1500元│├────┼─────────┼──────────┤│楊建興 │8萬6057元 │1500元│├────┼─────────┼──────────┤│王高進 │26萬5340元│4305元│├────┼─────────┼──────────┤│施金勝 │6萬1030元 │1500元│├────┼─────────┼──────────┤│盧天送 │7萬7980元 │1500元│├────┼─────────┼──────────┤│朱麗英 │10萬3827元│1665元│├────┼─────────┼──────────┤│黃禹銘 │4萬7200元 │1500元│├────┼─────────┼──────────┤│林佶達 │4萬4131元 │1500元│├────┼─────────┼──────────┤│陳有良 │3萬3800元 │1500元│├────┼─────────┼──────────┤│何啟鈞 │3萬6258元 │15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