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陳文正
- 聲請人
- 郭長和
- 聲請人
- 郭俊麟
- 聲請人
- 王彰德
- 聲請人
- 張階得
- 聲請人
- 邱鴻輝
- 聲請人
- 林勝勇
- 聲請人
- 鄭素如
- 聲請人
- 游輝江
- 聲請人
- 張淑女
- 相對人
- 陳文正(即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第三人史碩仁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32,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且業經登記。茲第三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史碩仁對聲請人負債380,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