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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相對人
顏豐進
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全字第66號保全程序卷宗,及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150 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及本院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1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