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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史建成(原名:史正平)
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依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4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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