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史建成(原名:史正平)
- 代理人
- 陳達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依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4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