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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周玉羣姚重珍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龍世昌
上訴人
林姝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鴻達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王俊元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本院桃園簡易庭104 年桃簡字第178 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桃園簡易庭103 年桃簡字第1080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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