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龍世昌
- 上訴人
- 林姝辰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達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王俊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本院桃園簡易庭104 年桃簡字第178 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桃園簡易庭103 年桃簡字第1080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