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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相對人
株式会社ジェ一シ一開發(即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兩造因技術指導相關事項發生糾紛,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即西元2012年1 月16日)作成仲裁判斷: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請求金額,相對人隨即向鈞院聲請認可該仲裁判斷,鈞院於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仲許字第1 號民事裁定承認該仲裁判斷,相對人即持之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8083 號),執行法院即於102 年10月11日執行。聲請人對鈞院102 年度仲許字第1 號民事裁定抗告,經鈞院102 年度抗字第139 號駁回,聲請人不服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非抗字第82號廢棄鈞院102 年度抗字第139 號裁定,鈞院以103 年度抗更字第1 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不服再提出再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聲請人即於期間內提出再審之訴,因相對人係外國法人,伊已於2010年7 月21日解散,現在清算中,且相對人在本國並無營業處所,若許可相對人於再審之訴確定前,繼續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受償後即清算完結,縱聲請人再審之訴勝訴,惟相對人已清算完結,聲請人無從請求相對人返還,而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是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於司法院網路系統查得台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4 月17日以104 年度非再抗字第2 號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有該裁定附卷為證,是聲請人請求於上開再審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即不可行,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