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煥青
- 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相對人
- 株式会社ジェ一シ一開發(即株式會社JC開發)
- 法定代理人
- 若林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兩造因技術指導相關事項發生糾紛,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即西元2012年1 月16日)作成仲裁判斷: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請求金額,相對人隨即向鈞院聲請認可該仲裁判斷,鈞院於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仲許字第1 號民事裁定承認該仲裁判斷,相對人即持之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8083 號),執行法院即於102 年10月11日執行。聲請人對鈞院102 年度仲許字第1 號民事裁定抗告,經鈞院102 年度抗字第139 號駁回,聲請人不服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非抗字第82號廢棄鈞院102 年度抗字第139 號裁定,鈞院以103 年度抗更字第1 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不服再提出再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非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聲請人即於期間內提出再審之訴,因相對人係外國法人,伊已於2010年7 月21日解散,現在清算中,且相對人在本國並無營業處所,若許可相對人於再審之訴確定前,繼續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受償後即清算完結,縱聲請人再審之訴勝訴,惟相對人已清算完結,聲請人無從請求相對人返還,而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是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於司法院網路系統查得台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4 月17日以104 年度非再抗字第2 號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有該裁定附卷為證,是聲請人請求於上開再審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即不可行,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