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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告
劉章
原告
吳中庸
原告
池珍欣
原告
蔣昌秀
原告
連仁裕
原告
饒仁亮
原告
余成昌
原告
劉祺禧
原告
徐菊英
原告
鄧能夫
原告
周家萍
原告
鄧丹雯
原告
呂清富
原告
姜君道
原告
白炳世
原告
曾秋蓮
原告
何發
原告
葉時金
原告
林齊烈
原告
楊翠華
原告
莊福增
原告
蔡堅亮
原告
吳純美
原告
盧鈺堅
原告
何明宗
原告
何明順
原告
曾繁景
原告
林秀戀
兼訴訟代理人
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348 元(註:以各原告主張其應受分配之金額,減去依分配表所載各原告可獲分配之金額,再加總各原告所可增加之上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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