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聶振平
- 即原告
- 聶亞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阿尼彭(音)
- 即被告
-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