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聶振平 聶亞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阿尼彭(音)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