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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聶振平
即原告
聶亞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阿尼彭(音)
即被告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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