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 原告
- 暨
- 反訴被告
- 即上訴人
- 林佳伶
- 被告
- 暨
- 反訴原告
- 即被上訴人
- 邱廣章
- 被告
- 即
- 被上訴人
- 邱君婷即城市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月2日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 日判決,上訴人林佳伶收受判決後於107 年8 月2 日具狀請求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07 年8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裁定後5 日內補繳本訴上訴費新臺幣(下同)1 萬3875元及反訴上訴費2490元(合計第二審上訴費1 萬636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1 頁)。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