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告
反訴被告
即上訴人
林佳伶
被告
反訴原告
即被上訴人
邱廣章
被告
被上訴人
邱君婷即城市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月2日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7 月2 日判決,上訴人林佳伶收受判決後於107 年8 月2 日具狀請求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07 年8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裁定後5 日內補繳本訴上訴費新臺幣(下同)1 萬3875元及反訴上訴費2490元(合計第二審上訴費1 萬636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1 頁)。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