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 上訴人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上訴人
- 楊碧玲
- 被上訴人
- 謝宜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