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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謝宜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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