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葉富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海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李阿育
- 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原告名稱),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