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0號
- 原告
-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若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孟柔律師
- 被告
-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鈺君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 號公司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中,就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所召集之股東會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有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而於104 年7月21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 年9 月8 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前開民事訴訟案件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7 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