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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欽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鄧淑達
即被告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計算式:500 萬元+700萬元+360 萬元=1,56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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