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雲、吳鍾貴珍、譚宇權、劉靜妹、黃榮賢、黃榮治、黃美玲、鄭福鏜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