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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雲、吳鍾貴珍、譚宇權、劉靜妹、黃榮賢、黃榮治、黃美玲、鄭福鏜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