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李沂青(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沂仁(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沂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沂峰(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碧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崇遠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紹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玉
- 被告
- 李智惠
- 被告
- 李梨惠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天紹
- 被告
- 李耀土
周朝振
廖茂昌
廖茂榮
廖茂鴻
廖愛秀
廖玉秀
吳青雲
吳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又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後迄未陳報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請原告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為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並依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