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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告
李沂青(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沂仁(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沂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沂峰(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碧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玉
被告
李智惠
被告
李梨惠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天紹
被告
李耀土

      周朝振

      廖茂昌

      廖茂榮

      廖茂鴻

      廖愛秀

      廖玉秀

      吳青雲

      吳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又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後迄未陳報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請原告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為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並依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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