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原告
-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裕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律師
- 被告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晶晶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 被告
-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6萬7024元【2559萬9884 元(起訴請求金額)+246萬7140元(擴張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016元,扣除原告已繳訥裁判費23萬7280元,尚應補繳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