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裕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6萬7024元【2559萬9884 元(起訴請求金額)+246萬7140元(擴張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016元,扣除原告已繳訥裁判費23萬7280元,尚應補繳2萬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