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歐淡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卷宗、大業時報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4 頁)各1 件在卷可查,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8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八七八─0 │ │1 │100 │ ││01│ │ │ │ │ │ │├─┼───────────────┼──────────────┼────┼───┼────┼───┤│00│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一六八八─一 │ │1 │25 │ ││02│ │ │ │ │ │ │├─┼───────────────┼──────────────┼────┼───┼────┼───┤│00│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二0二五─五 │ │1 │910 │ ││03│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