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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聲請人
游傑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則聲請人已繳納全額之裁判費,聲請退還1/2 之裁判費即1 萬4,634 元,應屬有據,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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