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徐昌聖
- 訴訟代理人
- 周安琦律師
- 被告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派緯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勞動部105年勞裁字第36號裁決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勞動部業已就該裁決事件作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此有勞動部書函暨所附裁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至144頁),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