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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林曉芳廖珮玲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告
徐昌聖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
法定代理人
周玉龍
訴訟代理人
洪派緯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勞動部105年勞裁字第36號裁決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勞動部業已就該裁決事件作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此有勞動部書函暨所附裁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至144頁),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玲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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