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郭勳南
- 相對人
- 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勳南為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經相對人臨時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報告書、簿冊管理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聲請人身份證影本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