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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被告
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49,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5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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