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廖威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為紙本筆錄及判決所引之內容,與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在庭所聽聞者不同,且連續阻止聲請人陳述,審判態度偏頗,因本件現於更一審程序(案號為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號),為爭取勝訴,聲請人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之全部法庭錄音。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尚非無據,可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