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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廖威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為紙本筆錄及判決所引之內容,與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在庭所聽聞者不同,且連續阻止聲請人陳述,審判態度偏頗,因本件現於更一審程序(案號為台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109 號),為爭取勝訴,聲請人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78號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之全部法庭錄音。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尚非無據,可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