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105年度救字第80號
- 原告
- 于巧蓁
- 被告
- 葉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又依原告起訴所述,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地方高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即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自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