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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原告
尤石卯
原告
曾英嬌
原告
尤家珍
上訴人
被告
黃詩靜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尤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尤石卯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上訴人曾英嬌上訴利益為159 萬元,上訴人黃詩靜上訴利益為28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 元、25111 元、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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