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尤石卯
- 原告
- 曾英嬌
- 原告
- 尤家珍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詩靜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尤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尤石卯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上訴人曾英嬌上訴利益為159 萬元,上訴人黃詩靜上訴利益為28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 元、25111 元、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