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調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3號
- 原告
- 徐順福
- 被告
- 孫愛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向本院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103 年12月1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向作成該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