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賴施秀蝶
- 被告
- 徐譽皊(即徐逢章之繼承人)
徐碧琴(即徐逢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訂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1,9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