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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登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登貴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理順等6 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7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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