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李嘉仁
- 被告
-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見發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張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1,095,979 元,觀諸被告提出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書務契約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當地政府之法律為準據法,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