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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告
李嘉仁
被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張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1,095,979 元,觀諸被告提出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書務契約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當地政府之法律為準據法,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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