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李嘉仁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張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1,095,979 元,觀諸被告提出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書務契約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當地政府之法律為準據法,關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