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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3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郭勳南
相對人
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勳南為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經相對人臨時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報告書、簿冊管理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聲請人身份證影本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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