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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龎福光
相對人
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龎福光(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月6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龎福光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收支表、財產目錄、帳冊清表、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94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