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債 權 人 楊國寶即陸盈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